|
陕西省卫生经济学会 章程时间:2019-06-01 《陕西省卫生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卫生经济学会(SHAANXI HEALTH ECONOMICS ASSOCIATION 简称SH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医疗卫生经济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家争鸣”的方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开展卫生经济学术研究的具体领域、任务、指导思想和方法,在搞好各地市卫生经济学会组织建设的同时,深入扎实的把卫生经济学会研究的学术开展起来,积极服务和促进我省的医疗卫生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陕西省社会科学届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学会日常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陕西省人民医院院内(地址:西安市友谊西路256号 邮编:71006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卫生经济理论与应用研究; (二)组织专项课题研究,向有关部门推荐研究成果; (三)开展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加强与省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宣传和普及卫生经济学知识,举办各类人员学习班; (五)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卫生经济各类人才,不断更新卫生经济科学知识和技术; (六)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刊物,编印学术资料,编译国外卫生经济资料文献; (七)接受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开展相应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一定的研究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账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科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大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科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社科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接受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或审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及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1日陕西省卫生经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在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