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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经济学会 会费管理办法时间:2019-06-01 陕西省卫生经济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学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陕西省卫生经济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卫生经济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对象 1、学会会员单位。 2、有关医疗、信息、财务等相关机构。 二、会费标准 1、各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2、理事以上单位每年3000元。 3、有关医疗、信息、财务等相关机构每年20000元。 三、会费收取 (一)会费是学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会员有责任和义务缴纳会费。 (二)会员会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由学会秘书处统一负责收取,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费缴纳方式为现金或转账。 (三)逾期不缴纳会费,经书面催缴后3个月内仍不缴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费使用 会费应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以学会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支出。 (二)表彰奖励各类学术活动支出。 (三)年检、会费、税费等管理费支出。 (四)学会主办的期刊编印及杂志订阅支出。 (五)日常办公等其他支出。 (六)聘用人员劳务报酬。 五、会费管理与监督 会费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一)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发,做到专款专用,量入为出。 (二)会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会长审定。 (三)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四)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六、附则 (一)本办法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七、会费缴纳 单位名称:陕西省卫生经济学会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支行 银行账号:102008715655 联 系 人:易女士 联系方式:85251331-3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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